凌晨兩點,貓爸心情不爽,
提著購物袋,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購物。
前方紅藍警示燈交錯閃耀,警察兩名。
一人向貓爸揮舞手中紅色閃光棒,示意停下。
警察甲:「先生麻煩身分證看一下謝謝!」
貓 爸:「我去7-11買東西。」
警察甲:「我是說麻煩你把身分證拿出來我們看一下,
跟你去7-11有什麼關係?」
貓 爸:「對啊!既然去7-11跟身分證沒關係,
那我去7-11幹嘛帶身分證?」
警察甲:「....」
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,過來助陣。
警察乙:「先生不好意思請你配合一下,
不然的話可能要請你到派出所走一趟。」
貓 爸:「為什麼要去派出所?」
警察乙:「依據大法官的解釋,
如果路檢查到民眾沒帶身分證的話,
是可以帶回警局....」
貓 爸:「我怎麼知道去7-11買個東西會遇到警察路檢?」
警察甲:「可是法令規定,出門應該隨身攜帶身分證備查....」
貓 爸:「請問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什麼?」
警 察:「....」
貓 爸:「那是性交的另一種態樣,
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
肛門之行為。你們是警察都不知道了,
我怎麼會知道有那種法令....」
警察乙用台語對警察甲說:「跟他廢話那麼多幹嘛?」
又轉頭說:「先生你如果沒有身分證的話,
我要帶你回派出所了....」
說著就拿起對講機。
貓爸從購物袋裡拿出皮夾,取出身分證
說:「我什麼時候說我沒帶身分證了?」
警察甲超不爽,大聲說道:「你幹嘛不早拿出來,
在這裡浪費時間....」
貓爸聳聳肩,再掏出台北律師公會發的證件,
說道:「這張夠證明我是良民了吧?我可以去買東西了嗎?」
警 察:「....」
所以..........
警察與律師都很機車